第38章 服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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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說

  楊紹文

  喪服之制。有親有尊。又有降有從有報。親也者。自吾之所生以及吾之所自生者也。尊也者。自吾之所貴以及吾貴之所貴者也。降也者。本吾之所尊所親而有所受者也。非吾之所尊所親。而從吾之所尊所親服之者。從服也。吾為人之所尊。為人之所親。人既親吾而尊吾。於是以服吾之服服之者。報服也。夫吾之所親吾之所尊而於是服焉。情也。何為而有降也從也報也。聖人蓋知後世之必有疏其親離其尊者矣。故立之法焉。使後人知吾之所尊所親者之所尊親。尚不可忽如此也。益以見吾之所尊所親者之不可忽也。使知吾之所尊所親猶有所屈如此也。益以見我所受於所尊所親者之不容不伸也。使知親吾尊吾者之不忍薄如此也。益以見吾之所尊所親之不忍不厚也。且夫聖人亦知哀出於心。非可以法求矣。然而必為是法者。聖人不得已之情也。後世之人之不免於疏其親離其尊者。聖人之所不能禁也。不能禁而不禁。是使君臣父子無以相屬也。其心雖不能稱吾教。而其居處衣服使不敢越吾之法。故雖疏其親離其尊者。咸得自反。而得其尊尊親親之心。

  是故為之衰以哀之心。為之負以哀之背。為之絰以哀之首。為之帶以哀之身。為之菲以哀之足。為之杖以哀之手。為之哭泣以哀之聲。為之苴斬以哀之貌。為之稽顙踊以哀之動。為之倚廬苫塊以哀之居處。為之饘粥以哀之飲食。而於是為之節文以差之。虞祔練祥以殺之。其污也。雖情之至勿敢遂也。其隆也。雖情之衰勿敢懈也。夫然後服其服。處其居。親其聲容飲食。而尊尊親親之心。油然而生。故曰禮有以故興物者。此之謂也。嗚呼。喪禮之不講久矣。士大夫家。至不識衰絰之制。其至性者。曰惟其戚而已。飾於外者何為焉。嗟乎。先王豈不知哀之者雖不飾於外。猶不廢其尊尊而親親乎。而必沾沾焉緣情而盡制者。必將有所不得已也。古者傳重三年。唯適孫為祖耳。喪服曰。為人後者斬。說者曰。不言父。若祖曾祖可也。傳曰。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孫。說者曰。如其倫之喪也。不言父。宗子無父也。祖父母如倫之喪。則不為所後者傳重加也。以此知宗子不孤。為其後者亦不三年也。後世尊母如父。又尊凡所後者如大宗。因以尊當室之服如傳重。而加年之喪始廣。失其意矣。雖然君子之有其服也。則思稱其文。至於緦麻袒免且然。而況其為三年者乎。予表叔計伯英。遭所後祖母之喪於京師。哭泣如禮。不以情之輕而殺其文也。其明年始克奔以葬。詩曰。庶見素冠兮。言喪不可不慎也。君既不愆於始矣。則其葬之不違於禮也。無惑乎於其行也。為服說以遺之。

  喪服正等篇

  吳嘉賓

  服有五。其等三也。三族相與為主人。以三為五相與為親。以五為九相與為兄弟。而分親昭矣。既葬卒哭。親者變。兄弟除。而成吉主。主人變親者除。再大祥。主人除。而喪節辨矣。分親以三列。喪節以三成。然而服之殺五。何也。周官司服。天子諸侯之凶服。有斬衰。有齊衰。有緦衰。大夫士加以大功小功。大功與不杖為一等。小功與緦為一等。經曰。親者襚。不將命以即陳。說者曰。不將命以即陳。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也。傳又曰。如何而謂之兄弟。小功以下謂之兄弟。然則大功上同期。小功下同緦。章章明矣。大功者。旁治則從父昆弟。下治則庶孫。外喪則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姑姊妹女子子。其本固也。昆弟之子期。從父昆弟非父之所為期乎。適孫。庶孫非期降乎。故大功上同期。小功者。同姓則從祖之屬。異姓則外祖父母。同姓因其等。異姓以名加。皆外喪也。故小功下同緦。先王制禮明內外。內之降也。不使至乎外。因是以為大功焉爾。外之加也。不使至乎內。因是以為小功焉爾。服之備五也。惟旁治治上止乎三。治下止乎三。大功小功之加。上不以施於祖。下不以施於適。中不以施於宗子宗婦。其故何也。凡正體之除喪也。必因有事而除。三月除以卒哭。期以小祥。杖期三年以祥禫。主人之喪節也。凡屬之於主人者皆視焉。是服之正等也。若夫九月七月五月之喪。既葬即葛。歸其宮。自終其月算而除。親者避主人。疏者以為私隆焉。是非服之正等也。非服之正等。故上不以施於祖。下不以施於適。中不以施於宗子宗婦。或曰。古者三十年為世。人壽百年。上不以及高祖。下不以及元孫。服上下殺。止於三可矣。有及之者。其服也如之何。曰。曾祖以上。茍有及者。皆為之齊衰三月可也。曾祖以下。苟有及者。皆為緦可也。等之極則通。齊衰三月。正體之服也。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是也。宗子且然。況其祖乎。緦。服之末也。傳同爨緦。同爨猶服之。況其子孫乎。故服等之三其道至於無窮。

  喪服改制篇

  吳嘉賓

  周公之禮。未有行於今者也。而喪服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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