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錢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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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

  議者曰。邊疆起釁。每因搶奪銀幣而然。今易以鈔。彼此無所覬覦。則弭邊界之生釁。其大利十二也。

  論曰。敺略畜產。係累婦女。漢後邊釁多矣。何嘗以銀幣。近時野番屢有搶奪牧馬及蒙古牲畜之事。何嘗以銀幣。古公之告邠人曰。狄人之所欲者吾土地也。何嘗以銀幣。彼封豕長蛇。貪而思逞。其視畜牧銀幣也。婦女銀幣也。土地銀幣也。凡可覬覦搶奪者舉銀幣也。何必銀幣。

  兄槤曰。古公之皮幣犬馬珠玉。即銀幣也。盡舉以予之。猶不能弭邊釁矣。

  第十三

  議者曰。天下有銀若干。悉來易鈔。則供器皿之鼓鑄。其大利十三也。

  論曰。明洪武禁用金銀。欲以重鈔。民猶重金銀而輕鈔。今行鈔之始。既未禁銀。則官自用鈔。民自用銀。何為而易鈔。且恭儉之世。所不足非器皿也。安用以銀為器皿。安用取百姓家百千萬億之銀以為器皿哉。

  第十四

  議者曰。用銀有白紋元絲洋錢之不同。鈔則歸於畫一。則同天下之風俗。其大利十四也。

  論曰。天下之風俗。有大於白紋元絲洋錢者矣。白紋元絲洋錢不同。而同歸於銀。何害。

  第十五

  議者曰。富家間以土窖藏銀。歷久不用。一聞變法。悉出易鈔。則去壅滯之惡習。其大利十五也。

  論曰。天下之銀。半已出洋。西北窖銀吾不知。東南則無矣。設果有之。則歷久不用之銀。彼方以不用為用。又何為而易鈔。

  兄槤曰。非特不易而已。又將其不窖者窖之。蓋以之取息於錢莊。則慮其沒銀而還鈔。以之居貨。則慮官吏之強以鈔市也。

  第十六

  議者曰。鈔式宜變從前。分為幾等大小鈔。皆書印格言。俾民識字。則寓教民之微意。其大利十六也。

  論曰。吾游京師。見錢票多有取陋室銘朱柏廬家訓。作細楷刻印其上者。嘗試舉以問車夫。則皆瞠不知何語。至有并錢鋪之名不識者。烏在其識字也。

  第十七

  議者曰。貨物壅滯之處。以鈔收之。物價必平。則致百物之流通。其大利十七也。

  論曰。歷觀行鈔之世。物重鈔輕。但聞鈔滯。不聞物滯也。

  第十八

  議者曰。造鈔有局。辦鈔有人。且因財足而興水利務開墾。則廣謀\生之塗徑。其大利十八也。每遇賑恤興築。不假富戶捐輸。則杜官吏之勒捐。其大利十九也。國計大裕。捐例永停。則清仕途之擁擠。其大利二十也。凡漕務河務鹽務。皆有積獘之當釐。而不敢議者。恐經費不足耳。行鈔可無慮此。則除萬事之積獘。其大利二十一也。一切取民者從薄。予民者從厚。則行千載之仁政。其大利二十二也。

  論曰。此皆鈔法盛行後事也。吾方論鈔法之必不可行。則此皆不足論。故存其目而以不論論之。

  兄槤曰。明時省臣條陳十便。亦正如此。皆不足論。蓋以紙為必可代銀。則事事見為利。以紙為必不可代銀。則事事見為獘也。

  造鈔條論

  許楣

  第一

  議者曰。交子流而為鈔。交子用以取錢。不必精工。鈔以代錢之用。則必極其精工。

  論曰。鈔以代錢之用。此著書者之癥結。宜其視金銀銅舉無足以敵紙者。而銳欲行鈔。夫天生五金。各有定品。銀且不可以代金。而謂紙可以代錢乎。弗思耳矣。

  第二

  議者曰。鈔分六等。曰千貫。曰五百貫。為大鈔。曰百貫。曰五十貫。為中鈔。曰十貫。曰一貫。為小鈔。

  論曰。造鈔而至千貫。不知何以出之。夫一貫之鈔。其出之也。猶曰使民買以完納糧稅。然一轉手間。仍入而不出。千貫之鈔而欲出之。是必天下富商貿易之銀。盡為完糧納稅之銀而後可。

  第三

  議者曰。今之會票。有至累千金者。故大鈔徑可造至千貫。

  論曰。千金之票。欲金而得金。千貫之鈔。能欲錢而得錢乎。析而為小鈔。則依然紙也。變而為大錢。則五十步之鈔也。

  第四

  議者曰。大鈔則用善書者。筆跡可驗。其餘則監造大臣皆自書名。作偽者。必不能以一人而摹眾字。

  論曰。趙董文祝之書。自非細心鉅眼。真以為偽偽以為真。善書者尚不逮趙董文祝。而天下之細心鉅眼亦寡。焉得人人而辨之。監造大臣。或歲一易焉。或月一易焉。或朝任而暮罷焉。其為人多矣。以多人之字。而散諸天下。其果若人書耶。未可知也。其非若人書耶。未可知也。又焉得人人而辨之。

  兄槤曰。就令監造大臣久任不易。亦難皆自書名。國家歲入數千萬。以近日銀價每兩易錢二千計之。約須造鈔倍銀之數。監造大臣。漢人或二字或三字。滿人多有四五字者。假如造一千萬貫小鈔。姓名通算三字。共字三千萬。終日伏案疾書。人不過三千字。終歲纔百餘萬字。合三十人之力。竭終歲之勞。分署姓名。然後能盡書一千萬貫之鈔。況造鈔又不止千萬貫乎。

  第五

  議者曰。欲作偽鈔。其難百倍於假銀私錢。特造佳紙。禁民間不得行用。此紙多為印記。篆法精工。使人難於摹放。

  論曰。特造佳紙。禁民間之不行用易。禁紙匠之不私造難。雖使祿之終身。不許出外。然天下紙匠非一。豈無同工。至摹放印篆。則更易矣。蘭亭之本可縮諸玉枕。不失一絲。況印篆硃多則汙。硃少則缺。重按則粗。輕按則纖。更非蘭亭比乎。

  兄槤曰。乙巳夏在蘇州讞局。會審常熟民人京控該縣重徵一案。據黏呈串票數紙。將常熟印信比對符合。而漕書俱云實無此重串。迨後審明係原告人描畫印信。適有臬札在旁。令其當堂描畫。伊將筆管撕一篾片。隨醮印泥點觸紙上。印文粗細缺蝕。絲毫不差。如所云多為印記。篆法精工。正復何益。

  第六

  議者曰。世或謂文沈仇唐之畫尚有偽者。然彼之作偽止圖徼幸以欺一二人。

  論曰。此一二人者。雖非精鑑。亦必具眼。然猶不能辨而受其欺。況欲以蚩蚩之氓。而人人能辨善書之蹟印篆之文監造之字耶。

  兄槤曰。昔年在山左讞局。有呂姓黏莊票控告一案。票註貳百千。錢莊祇認貳拾千。弔查莊薄。實止貳拾千。細驗票上百字。一無補綴痕。圖記花板字蹟。分毫不爽。竟不能斷為偽票。初疑莊夥舞獘。虛出貳百千之票。而書貳拾千於簿。研鞫至再。原告吐露真情。云以水洗去拾字。改為百字。始猶不信。令其當堂洗改。次日持一白筆來。不知筆內有無藥水。即將原票千字用清水一滴以筆掃洗上下襯紙按吸隨洗隨吸至白乃止世固有巧奪天工如此者詎止欺一二人耶。

  第七

  議者曰造鈔約已足天下之用則當停止俟二三十年之後再行添造仍如舊式不改法也

  論曰宋金元之鈔未嘗不欲足用而止也而卒至增造無藝者能足天下之用而不能足國家之用故也。自古開國之君量天下之土地山澤之所入以制用其始常寬然有餘至後嗣非甚不肖也然水旱耗之兵革耗之宗祿慶典及諸意外費耗之用度稍不足矣勢不得不於常賦之外誅求於民。而行鈔之世。則誅求之外惟以增鈔為事。然不增則國用不足。增之則天下之鈔固已足用。而多出則鈔輕。國用仍不足。宋金元之末。流獘皆坐此。今議造鈔足天下之用而止而國賦一皆收鈔則停造之後收鈔有常數矣。使國家而無意外之費則已。有則安所取之。取之於添造必矣。然而天下之鈔非不足也。為之奈何。

  兄槤曰多出數百千萬之鈔於天下則天下輕之多出數百千萬之金銀於天下天下必不輕也亦可見物之貴賤皆其所自定而非人之所能顛倒矣。

  行鈔條論

  許楣

  第一

  議者曰以鈔與大錢發與錢莊即禁其私出會票錢票如領鈔及大錢滿一萬貫者半年之後覈其換銀若干予以一分之利止收銀九千貫之數又以一分之利予百姓止收八千貫之數

  論曰鈔之罔民始此矣。錢票姑勿論會票皆銀也其數盈千累萬禁票而行鈔則錢莊收存豪商大賈之銀皆不復還銀而直還鈔。何也還銀則不能短其一毫還鈔則纍纍之銀國家取其八錢莊取其二而豪商大賈雖有百萬之銀一朝悉化為紙非罔民而何。民間以銀易鈔猶可以九百買一貫錢莊以鈔還銀則直以一貫作一貫故可取二分之銀

  兄槤曰行鈔之令一下則富民火速以催還銀錢莊遷延以待還鈔必然之勢。

  又曰此論會票之銀也銀在錢莊手故得取其二。若尋常存母取子之銀則富戶存於錢莊錢莊亦分存於各鋪戶設各舖戶以銀向錢莊買鈔以還錢莊則二分之銀鋪戶分其一矣。

  又曰設富戶知錢莊之欲沒銀而還鈔也因謂錢莊曰汝還吾以鈔不過沒吾銀什二耳今吾願與汝銀什三汝還吾銀什七錢莊必欣然從之。若是則雖有大鈔不能易銀。而徒為錢莊沒銀之利藪矣。

  第二

  議者曰民以銀易鈔在下令一年之內準加一分之利與之二年之內加五釐之利與之二年之外照時價不加

  論曰加以一分之利則鈔文一貫而買之實止九百甲有物而貨於市其值千錢乙以千錢償之。丙以鈔一貫償之。取乙之錢。則以九百買鈔。而餘百錢。取丙之鈔。則百錢之餘無有矣。將取乙之錢乎。取丙之鈔乎。是出令之始。而一貫之鈔已明示以止作九百之用。又何論二年內外一分五釐之紛紛哉。

  第三

  議者曰。使民以鈔納錢糧及關稅。又予以一分之利。如一貫之鈔。準作一貫一百文用。

  論曰。以鈔發與錢莊。既予以一分之利。民以銀易鈔。又予以一分之利。是於什之中損其二。復使民以鈔納糧稅。而予以一分之利。是於什之外損其一。通計之為什一分而損其三。國家歲入數千萬。一行鈔而什一分損其三。歲入頓少銀一千餘萬。然且左手收銀於鈔局。右手收鈔於稅局。鈔仍在官而不在民。民仍納銀而非納鈔。烏在其為行鈔乎。鈔之所行。不過強以當廉俸。強以當兵餉。強以當吏役工食。持紙錢以適市。而市之閉肆者眾矣。

  第四

  議者曰。使民以銀易鈔。既加以一分之利。以鈔完納糧稅。又加以一分之利。是民陡獲二分之利也。誰不以銀易鈔。

  論曰。今有富室積銀鉅萬。而計產完糧不過百兩。以百兩之銀易鈔以完糧。固陡獲二分之利矣。設盡以其銀易鈔。既非完糧。能以一貫當一貫乎。既以九百買諸官。能以一貫用諸市乎。二分之利安在。徒令鉅萬之銀。悉化為紙耳。誰以銀易鈔哉。

  兄槤曰。完糧百兩。而獲二分之利。不過少完銀二十兩耳。在富室所得亦甚微矣。設以此二十兩易鈔。則二分之利。亦化為紙。

  又曰。富室糧銀。其不及百兩者何限。則所得更微。

  第五

  議者曰。凡錢糧關稅悉皆收鈔。一貫以下悉徵錢。

  論曰。貧民錢糧滿貫者少。則利在大戶。胥吏地保。收貧民之錢。易銀買鈔以輸官。則利在胥吏地保。國家歲入。什一分損其三。而貧民曾未得其一毫也。

  兄槤曰。正使滿貫。所獲亦無幾耳。議者屢以二分之利為言。曾未計及此。

  第六

  議者曰。國家行一小鈔。可得九倍之利。行一大鈔。可得十九倍之利。

  論曰。取民九倍十九倍之銀。而償以丈尺之紙。國家利矣。其如民之不利何。民既不利。鈔必不行。九倍十九倍之利。必不可得。

  第七

  議者曰。隨處立辨鈔真偽之人。官給以祿。

  論曰。紋銀也。洋錢也。一鬨\之市。必有能辨之者。千室之邑則夥矣。萬家之都則益夥矣。民有紋銀洋錢。隨處可辨。亦隨人可辨。行鈔而官立辨鈔之人。立一人則止一人。立十人則止十人。勢不能如民間之夥也。而且在一處則止一處。名曰隨處。實不能隨處也。然而辨之必於此人。人必於此處。是率天下而路也。

  第八

  議者曰。鈔各分省。通衢大邑設立官局。民以他省鈔至者。驗明換本省鈔行用。

  論曰。是困天下之行旅也。余浙人。姑以浙之所至言之。由浙而至京師。甫出浙界。即所帶浙鈔不可用矣。由是而江蘇而山東而直隸。所在用鈔。必所在易鈔。勢必一易再易至數易不止。且以銀易錢。無適不可。以鈔易鈔。必於通衢大邑。則迂道他出不能矣。由徑取捷不可矣。其或阻風水雨雪昏暮。迫欲易鈔行用。而官局尚遠。當復如何。

  兄槤曰。通衢大邑設一官局。以蘇省而論。商賈至者日無慮千百。悉來驗鈔易鈔。竊恐官局亦日不暇給。又曰。民間會票錢票。即於票之出入。暗中取利。又無抑勒之權。故隨時收付。略無留滯。設立官局。則局中人皆為在官人役。其勢如虎。民以他省鈔至。不換則不可用。換則刁難勒索。控官所費愈大。不受其魚肉不止矣。

  第九

  議者曰。五年或十年之後。鈔法盛行。則民間之銀。不得更以為幣。惟為器[皿](血)首飾。賣買者不禁。私以銀為幣者。亦不加刑。第沒入其銀。以半賞告者。

  論曰。天下之情偽。何可勝防。有物於此。值銀一兩。有銀杯於此。其重一兩。因以杯市。推而至於十兩百兩皆然。將以其為器[皿](血)而舍之乎。抑以其為幣而沒入之乎。而其真以銀為器[皿](血)者。吾恐蠹役地棍之伺其後而執之也。

  兄槤曰。國家歲入銀數千萬。十年即數萬萬。民間之銀。無慮畢收於上矣。而鈔法又盛行。安得尚有以銀為幣之事。十年之後。而民猶以銀為幣。則鈔法之不行可知。

  第十

  議者曰。十年或二十年之後。銀既畢收於上。則許商人以鈔易銀。打造銀器。止作半價用。不準為幣。民間如有未換鈔之銀。亦止準其為器皿。若以銀易鈔。亦止作半價用也。

  論曰。凡物多則賤。少則貴。天下之銀。一耗於漏卮。而再錮於府庫。則少極矣。不待十年二十年。其價之貴。將不可思議。乃欲預懸半價之令耶。嘉慶時銀每兩易錢八九百文。今漸增至二千有奇矣。吾又不知所謂半價者何價也。

  兄槤曰。現在之銀價。尚日貴而不能使賤。烏能定將來之銀價。

  第十一

  議者曰。欲行鈔。必先將條例布告天下。使人人知行鈔之利。又誓之明神。永不變法。按鈔法莫患於屢更。既不變法。則百姓自無疑懼矣。

  論曰。條例一頒。即人人皆知銀之將變為紙。斷無有以為利者。永不變法。談何容易。夫宋金元之變法。非樂於變也。鈔有所不行故也。有所不行而務欲其行。則不得不變。變之而仍不行。則不得不屢變。而其不行也。以不利故也。非不利於上。而不利於下故也。苟上下皆利。則古人豈不知變法之不可耶。又何待誓之明神而百姓始不疑懼耶。

  第十二

  議者曰。藏鈔皆用函。官庫及富家以黃金。貧家以石。則火不能災。

  論曰。火熾而金鎔。屋塌而石碎。可若何。千貫大鈔。長尺而闊二三尺。卷之盈握。函加大焉。長過其卷。厚以分計。一函之費。約黃金三四十兩。以近時金價計之可值千貫。以千貫之函。藏千貫之鈔。鈔而可用。是函與鈔同價也。鈔而不可用。則以黃金藏廢紙矣。

  第十三

  議者曰。行鈔之初。官俸悉加一倍。本俸暫予以銀。加俸悉給以鈔。

  論曰。民間惟完納糧稅乃用鈔。非重鈔也。以官之必欲收鈔。而又誘以二分之利也。外此無所用鈔矣。然而官有鈔俸。將強民以必用。京官無權。先取物而後償鈔。其勢必至於罷市。外官威重。抑配富戶。責令出物與錢。不肖者或更責其出銀。否即以阻撓鈔法之罪。鈔之罔民自禁票始。鈔之厲民自增俸始矣。

  兄槤曰。凡官欠民債。皆可以鈔抵矣。

  第十四

  議者曰。商人與外洋交易。但準以貨易。不準以銀。如彼國以銀來。則令其先易中國之鈔。然後準其買貨。

  論曰。銀不為幣。但當慮其易鴉片耳。其他貨物何為不許以銀。舉世皆憂彼以銀去。而此獨恐彼以銀來。異哉。

  第十五

  議者曰。前代不喜行鈔。由於單紙易壞。

  論曰。元織綾鈔。非單紙矣。又造銀鈔。不易壞矣。而皆不行。何也。

  第十六

  議者曰。鈔可易錢。錢可易鈔。何至視為虛券。

  論曰。大鈔皆虛券耳。惟小鈔乃得易錢。而一貫僅十大錢。百文僅十中錢。就令大錢中錢可量易小錢。要之通計天下虛券無慮什九。實券不能什一也。

  第十七

  議者曰。鈔有號數之可稽。有印章之可辨。盜賊\取而用之於市。未有不立敗者。

  論曰。劫鈔於此邑。用鈔於彼邑。比事主具呈報官。官據其號數印章移文他邑。則鈔已用於市。而盜賊\之兔脫久矣。徒令胥吏執市人為盜耳。

  第十八

  議者曰。青苗之利。取之百姓者也。故利有限而民受其害。行鈔之利。取之天地者也。故利無窮而君操其權。

  論曰。青苗之利。以錢取利也。民有不願領者。當時有司猶以抑配從事。行鈔之利。以紙取利也。民有不樂受者。今日州縣能毋以阻撓致罪乎。君操其權而民受其害。厲於青苗矣。

  禁銅條論

  許楣

  第一

  議者曰。設立收銅之局。民間銅器。以鈔倍價收之。禁絕銅器鋪。以銅私相賣買者。沒入其器。更不加罪。胥吏不得向民間搜括。以致騷擾。

  論曰。民間銅器。其利用者多矣。雖以倍錢收之。未必盡應也。何況倍鈔。以銅器私相賣買。非首告官安得知。自好之士。焉首告。首告非蠹役即地棍耳。而蠹役地棍得錢即已。又焉遽行首告。首告必誣執人於市。而劫其銅器。曰予我者舍汝。不且以私賣買入官。懦者委而去之。強者與之爭。然後牽以告官矣。官方以收銅為功。詎復置辨。不過沒入其銅。驅其人令出而已。如是而猶曰胥吏不得向民間搜括。以致騷擾。吾不信也。

  第二

  議者曰。禁絕打造銅器之鋪。立官銅鋪。但造樂器鎖鈕。以便民用。

  論曰。金史載正隆而降。銅禁甚嚴。民間銅器不可闕者。皆造於官而鬻之。既而官不勝煩。民不勝病。乃聽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其獘若此。顧亭林日知錄。博攷禁銅之令。而終以一言斷之曰。今日行之。不免更為罔民之事。諒哉。

  兄槤曰。金史但言官不勝煩。民不勝病。而不言官之何以煩。民之何以病。今為引伸其緒。民間銅鋪。所在有之。通都大邑。或至數十。然民為之則不覺。官為之則即一縣一鋪。欲以令長而兼商賈之事。是官不勝煩矣。民間銅鋪買賣低昂。願否任便。官賣。則任事者不免於定價外多取。設有損壞。皆當就官鋪修治。試舉極瑣碎事言之。假令門戶箱篋鎖壞。常時銅工一呼即至。而官鋪不能。能亦日不暇給。又窵遠之處。更無暇往來僕僕。其他難以枚舉。是民不勝病矣。

  鑄大錢條論

  許楣

  議者曰。當百錢須雕為龍鳳形。約費工本九十餘文。當十錢約費工本九文。當一者適與工本相當。

  論曰。鑄錢猶印書也。鑄錢之精在治範。印書之精在雕板。假以當百當一錢形雕諸板。一則雕為龍鳳形。工巧絕倫。一則尋常錢形。其雕工之相去。雖百倍可也。及印以佳紙精墨。則其工一耳。鑄錢豈有殊乎。而相去至九十倍。何其不倫也。然議者於龍鳳形不言鑄而言雕。則是鑄為錢形而加以雕工者。若是。則吾不能知矣。

  鈔幣雜論

  許楣

  第一

  議者曰。宋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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