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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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远狱,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不失有罪其於怨寡矣。能远於狱,其於防深矣。寡怨近乎滥,防深治乎本。《书》曰:“维敬五刑、以成三德。”言敬刑所以为德也。”

  《书》曰:“非从维从。”孔子曰:“君子之於人也,有不语也,无不听也,况听讼乎?必尽其辞矣。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辞不可从,必断以情。《书》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適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曾子问听狱之术。孔子曰:“其大法有三焉,治必以宽,宽之之术归於察,察之之术归於义。是故听而不宽是乱也,宽而不察是慢也,察而不中义是私也。私则民怨,故善听者,虽不越辞,辞不越情,情不越义。《书》曰:‘上下比罚,无僣乱辞。’”

  《书》曰:“哀矜折狱。”仲弓问曰:“何谓也?”孔子曰:古之听讼者,察贫穷,哀孤独及鳏、寡、老、弱、不肖而无告者,虽得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生,断者不可属。若老而刑之谓之悖,弱而刑之谓之克,不赦过谓之逆,率过以小罪谓之枳。故宥过赦小罪,老弱不受刑,先王之道也。《书》曰:‘大辟疑赦’又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书》曰:“若保赤子。”子张问曰:“听讼可以若此乎?”孔子曰:“可哉!古之听讼者,恶其意不恶其人,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乃刑之,君必与众共焉,爱民而重弃之也。今之听讼者,不恶其意而恶其人,求所以杀,是反古之道也。”

  孟氏之臣叛武伯,问孔子曰:“如之何?”答曰:“臣人而叛,天下所不容也,其状自反,子姑待之。”三旬果自归,孟氏武伯将执之,访于夫子。夫子曰:“无也,子之於臣,礼意不至,是以去子,今其自反,罪以反除,又何执焉?子修礼以待之,则臣去子将安往。”武伯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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