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编2

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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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皇朝经世文编2 贺长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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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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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祠堂考誤四則

  王懋竑

  家禮。為四龕以奉先世神主。注云。非嫡長子則不敢祭其父。若與嫡長同居。則死而後其子孫為立祠堂於私室。且隨所繼世數為龕。俟其出而異居。乃備其制。按此据支子不祭之文。然謂死而後其子孫為立祠堂於私室。則有不可行者。假令支子有四五人而同居。則將立四五祠堂乎。不知何地可以容之。是亦各祭於寢。俟其出而異居。始備祠堂之制可矣。又云生而異居。則預於其地立齋以居。如祠堂之制。死則以為祠堂。此非人情。乃生而自為祠堂也。若其子為父立之。則尤不可。凡此。於古無所据。而以今推之。又有不可通者。若朱子所著之書。恐不必爾也。

  家禮。置祭田。注云。初立祠堂。則計見田。每龕取其二十之一以為祭田。親盡則以為墓田。後凡正位祔位皆倣此。宗子主之。以給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皆立約聞官。不得典賣。按此有三可疑。初立祠堂。置祭田。自為義舉以合族可矣。乃計見田。每龕割其二十之一。宗子主之。以為祭用。是宗子得分割族人之田。以為己用。可乎不可乎。且每龕之子孫。多寡不一。貧富不齊。何以總計而分割之乎。又謂親盡則以為墓田。是每龕各有一定之數。不知又如何區之也。其可疑一也。又曰上世初未置墓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今世士大夫家。遠墓有七八世者。有十餘世者。墓下子孫。有不相往來者矣。孰得而割其田。又孰有聽其割者。又謂立約聞官。不得典賣。是徒啟無窮之爭。而卒亦不可行也。其可疑二也。且祭田必繼高祖之宗主之矣。自高祖以下。有繼曾祖之宗若而人。有繼祖之宗若而人。有繼禰之宗若而人。各有祠堂。則各有祭。其?置祭田乎。抑不置而使繼高祖之宗分給之乎。不知何說以處此也。其可疑三也。其或初立祠堂之人。自計其田。而割若干以為祭用。命其後子孫世世倣此。則尚有可行者。若立祠堂而?割族人之田。是萬萬不可行之事。曾謂朱子所著之書。而妄為此虛談也。

  家禮。旁親之無後者。以其班祔。注云。主櫝?如正位。又引程子無服之殤不祭。下殤中殤長殤。及成人無後者。皆祭而各有所終之說。按大傳曰。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為之後。其非大宗則未有立後者。又庶子不祭殤。是以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若後世則鮮有不立後者。又殤多自祭。或不祭。故書儀無祔食之禮。今家禮据古禮增入旁親之無後者。以其班祔是矣。但禮言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此乃但言旁親無後。不言殤。而註附程子說。則又有殤祭也。皇氏謂殤與無後。只祔與除服二祭。庾氏謂亦有四時之祭。孔疏如庾氏說。則其祭自何時止。今注載程子說。則殤與無後之祭。有時止也。但謂主?皆如正位。略無減殺。得無太過。又不分別言之。則三殤亦皆有主?也。凡此三端。皆所謂疏略牴牾者。亦不勝其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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