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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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夫參天者成象謂乾,於是參陽數之三三,以統乾元用九,而參中有兩,陽中見陰;兩地者效法謂坤,於是兩陰數之二二,效法於乾,遂參其二而六之,以會坤元用六,而兩中用參,陰中見陽,以是見一陰一陽,變而通之於天地之問,所以必參兩也。參之,兩之,所以必九六也。且太極而兩儀,所以四象而八卦,不過生數之一、二、三、四,成數之六、七、八、九而已。至於五與十,雖有其數,特存虛用,未嘗列於卦象之實體者也。蓋自一分一而二,一二而三,一三而四,是四象立矣。四象元五也,天五特虛中而元體,然一四而五,二三亦五,是兩伍矣。具以本數之天五,又參伍矣。況一、二、三、四自然總而十數,中以天五,參伍而十五也。天數之一、三、五則九,地數之一不四則六,而一五亦六也。一六而七,二五亦七也。一七而八,三五亦八也。一八而九,四五亦九也。則八卦成列矣。一九則十,一、二、三、四自然亦十也。八卦則元自而十也,十故元所容其體,以一用其一不三、四,則其十亦特九也。十之為九,乃所以復歸于一,是十即一也。河圖之數,四方各十,故坎一與離九相對而十,中虛天五之用而十五;坤二與艮八相對而十,中虛天五之用而十五;震三與兌七相對而十,中虛天五之用而十五;巽四與乾六相對而十,中虛天五之用而十五,以是知天五與地十皆元其體與位之正,特虛用其數,以相久十而什伍也。斯所以參伍也,參伍所以參兩也,故河圖之數正實四十,而以天五地十之虛數通用之以計,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者也。七為少陽,八為少陰,其合固成十五,然其生數不備,不能變。九為老陽,六為老陰,其合亦雖只十五,而生數之一、三、五而九,二、四而六,故六之變則九,九之變則六,此通重《易》之爻不見七八,而元非九六,而參伍以變,參天兩地,莫非是也。

  四方之數各十,合參其九而二十有七,兩其六而十有二,總之則三十有九,而特遺其一,則其一將何所用乎?故以其一存諸十,則四十矣。故坎之立極於一,斂其十以自歸,以建大中,以生生數之始,以成成數之終。退藏於密,而莫之究極,見於參天兩地倚數之一以為十,則所謂中也。中也者,合數之所不得其中者,而使之交合于中,所以中其不中者也。由坎北之一始制于中,二效之而分兌西之七以為中,三效之而分震束之三以為中,四效之而分離南之九以為中,凡中皆立於十,皆以數合於十而中分之者,蓋以寄其一云爾。惟坎之一,獨元所可用,特立於中而以元用之用而用,有用之用則中之用,不既大矣哉。故坎之一,雖不在參兩參五之用,而用之以制參天兩地參伍之制焉。故參天不自坎而自艮始也。

  參亦非它,即前所謂一二之變也。一自分其一以為一,起而相對,則見其二,而不見一;其一又自參出於二之中,故曰參也。此參制之一小成,然參兩參伍,莫不於是焉起,斯故示其參之凡也。

  1『也』,原脫,據四庫本補。

  2『謂』,四庫本作『之』。

  3『二其三』,四庫本作『三其二』。

  4『所』,據其上文義例補。

  5『莫匪』,四庫本作『莫非』。

  6『大極』,四庫本作『太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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