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书称:“尧、舜之德,至优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遗在成、康,刑错不用四十余年。”是欲称尧、舜,褒文、武也。夫为言不益,则美不足称;为文不渥,则事不足褒。尧、舜虽优,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虽盛,不能使刑不用。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错不用,增之也。
夫能使一人不刑,则能使一国不伐;能使刑错不用,则能使兵寝不施。案尧伐丹水,舜征有苗,四子服罪,刑兵设用。成王之时,四国篡畔,淮夷、徐戎,并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异。巧论之人,不能别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与兵,犹足与翼也,走用足,飞用翼。形体虽异,其行身同。
刑之与兵,全众禁邪,其实一也。称兵之用,言刑之不施,是犹人身缺目完,以目完称人体全,不可从也。人桀於刺虎,怯於击人,而以刺虎称谓之勇,不可听也。身无败缺,勇无不进,乃为全耳。今称“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褒“刑错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为优,未可谓盛也。
儒书称:“楚养由基善射,射一杨叶,百发能百中之。”是称其巧於射也。夫言其时射一杨叶中之,可也;言其百发而百中,增之也。
夫一杨叶射而中之,中之一再,行败穿不可复射矣。如就叶悬於树而射之,虽不欲射叶,杨叶繁茂,自中之矣。是必使上取杨叶,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射之数十行,足以见巧;观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亦必不至於百,明矣。言事者好增巧美,数十中之,则言其百中矣。百与千,数之大者也。实欲言“十”则言“百”,百则言“千”矣。是与《书》言“协和万邦”,《诗》曰“子孙千亿”,同一意也。
儒书言:“卫有忠臣弘演,为卫哀公使,未还,狄人攻哀公而杀之,尽食其肉,独舍其肝。
弘演使还,致命於肝,痛哀公之死,身肉尽,肝无所附,引刀自刳其腹,尽出其腹实,乃内哀公之肝而死。”言此者,欲称其忠矣。言其自刳内哀公之肝而死,可也;言尽出其腹实乃内哀公之肝,增之也。
人以刃相刺,中五藏辄死。何则?五藏,气之主也,犹头,脉之凑也。头一断,手不能取他人之头著之於颈,奈何独能先出其腹实,乃内哀公之肝?腹实出,辄死,则手不能复把矣。如先内哀公之肝,乃出其腹实,则文当言“内哀公之肝,出其腹实。”今先言“尽出其腹实,内哀公之肝”,又言“尽”,增其实也。
儒书言:“楚熊渠子出,见寝石,以为伏虎,将弓射之,矢没其卫。”或曰:养由基见寝石,以为兕也,射之,矢饮羽。”或言:“李广”。
便是熊渠、养由基、李广主名不审,无实也。或以为“虎”,或以为“兕”,兕、虎俱猛,一实也。或言“没卫”,或言饮羽,羽则卫,言不同耳,要取以寝石似虎、兕,畏惧加精,射之入深也。夫言以寝石为虎,射之矢入,可也;言其没卫,增之也。
夫见似虎者,意以为是,张弓射之,盛精加意,则其见真虎,与是无异。射似虎之石,矢入没卫,若射真虎之身,矢洞度乎?石之质难射,肉易射也。以射难没卫言之,则其射易者洞不疑矣。善射者能射远中微,不失毫厘,安能使弓弩更多力乎?养由基从军,射晋侯中其目。夫以匹夫射万乘之主,其加精倍力,必与射寝石等。当中晋侯之目也,可复洞达於项乎?如洞达於项,晋侯宜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