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曰:出家之人,既能披黃戴青為相。若能淵澄霜潔,玉潤水清,世世福田,行無點污,守持正戒,有五種譬喻:一者如富貴之家,忽生一子而無兩目,經涉三月,兩目忽明,眾家歡喜。無戒之人,猶如無目。二者喻如磨鏡,漸漸增明。有戒之人,念念功積。三者喻如嬰兒,細細長大,能持戒者,以下之高。四者喻如飢人,終念得食,不得食故,必死無疑。不受戒人,長輪盲道。五者喻如航,能度大海。能持戒者,必度生死苦海。
科曰:若國王、大臣,施主、工匠,能有益眾者,可供給飲食,薪火有求索,白眾給之。
科曰:若威勢及惡賊\,能損害眾者,亦須供給飲食。此是不善人,能損壞法眾故也。
科曰:常住財物,不得貸借,充私房中用。其有病患,切急白眾求請,後一陪填還。
科曰:非法之抓,不得布施。仙公曰:何為非法之物?真人曰:牛馬奴婢、軍械器杖等物,並是也。
科曰:時在饑荒,又遭離亂,各欲隨豐逐靜。能有守固者,眾可分私財物,以與守固之人。
科曰:法物、造像、造經,有所施用,輕重各別。仙公曰:何為法物、什物、經像等之輕重?真人曰:鐘磬幡花、爐合帳蓋、寶幢經縕之屬,此是法物則重,冠履機笏、褐被裙襦衫褶等為什物則輕。本心為重後作輕,犯五刑律。本作輕今作重,不犯。像有三等,天尊為上,真人為中,眾仙、玄中法師等為下。本心捨施,造像為重,不得入輕,入輕犯十惡。若以卑入尊,不犯。經亦然,上清為大洞,是大乘;洞玄靈寶是中乘;洞神三皇為小乘。本心造大乘,後為中、下,犯五刑律。本心造小,今造中、大,不犯。
科曰:盜法物、什物,罪同五逆。
科曰:將常住食飲,以私餉及歸私者,準盜論。
科曰:常住之物,十方共同,遞互相付,百代常行。不可當時任意取用,不得共制私自用意,分以歸私,並犯五逆罪。
科曰:若母及姑姊妹等,為病患及急難,要須扶提者,無犯。若是他人兒女,沒水墮火,縱有婬心,亦須極救,不得犯觸。
科曰:出家之人,單景獨宿,與物不群,割愛遺榮,超然宴處。若犯逐亂,世不崇敬。
科曰:若行住道路,逢女人有所求覓,並乞食飲等,只得隔十步外遙言。若得物及飲食等,安致地上,或持,去後任來取,不得親授手中。若路逢婦女,須避路與過。
科曰:居淫心起時,如逢猛虎,如見毒蛇想,如見國王,如為賊\廢逢主想,如坐在宅中、宅被火發遺燒想,如乘舡渡海、舡漏欲沒想。作此六心,淫無起處。
科曰:共居觀舍、堂殿、園林、田地,三寶眾有,殿屬天尊,堂屬道士。若其營造尊卑,有其私房,是道士自造,廣狹等級,出自己身,死後身前,由身處分。若死後而無付囑,徒眾施為白衣童子,自所營造。得度之後,配名則別者,亦聽許自己處分。唯地屬三寶,不得改動。若大眾先有別約,眾例不犯。
科曰:諸初入道,戒行未全,依倚村坊,不住觀舍,上無尊德可畏,下多狡猾為朋,誘引兒女,同床坐起,歌笑僖戲,飲酒食肉,俗人見之,返生穢慢。如此之類,是滅道法,破他信敬,尊德巡察,依科與罪。設不能治,國王有法。
科曰:若出家之人,將三寶之物贈遺官人豪勢,內求潤己,翻令俗人生怖望心,縱能興建,不如淨坐。如有犯者,准盜物論。
科曰:出家之人,不交世俗,不求名利,不作有為功德,靜思入定,降伏外魔,名為淨戒,是真寶法母。
科曰:出家之人,清堂虛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