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律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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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時論七論律法

  吳鋌

  古之立法。第論其大者。而損益調劑屬於人。不以著之於律。後世之法。論其一端。推之千百端而不止。論其一事。推之千百事而不止。論其一言。推之千百言而不止。畫一明備。舉纖委毫黍而無一不具。可謂煩且重矣。唐宋罷肉刑不用。第事鞭扑。如是。則法輕矣。而吾謂煩且重者。何也。蓋用法之具則輕。而所以立法之意則煩且重也。一舉手不當則有刑。一舉足不當則有刑。一舉耳目不當則有刑。如是。則民安所措其身。一人之身。自耳目以至手足。而入於法者常八九。不獨小人。君子亦有。一或不當。刑輒及之。孔子曰。君子懷刑。蓋謂此也。先王嚴以待天下之君子。寬以待天下之小人。故立法一以中人為準。今之法。不論其為何人。而一以君子之道待之。君子不得於什一。而為中人與小人者以什九數。強天下之中人小人而俱為君子。是猶盲而欲知黑白之情。聾而欲審清濁之聲也。必不可得矣。刑一人。天下孰不可刑。天下無不可刑之人。而人皆有可刑之法。從而誅之。是殘也。且有不可勝誅。黠者巧為之避。愚者輕為之犯。如是。則天下之民不亂於避法。則亂於犯法矣。犯法者多。不能不有所縱舍。多縱舍則誅不必。誅不必則法弛而民玩。而玩之所及者無幾矣。法之煩且重也。固期於必行也。及其敝。不至於無法不止。予謂立法惟依舊律。一以中人為準。情罪俱重者仍之。情罪俱輕者刪之。法輕而情重者酌之。如是。則法輕矣。法輕則民寬。民寬則誅必。夫誅必非獨罰罪也。又使未誅者畏懼。未誅者畏懼。是刑一人而一國之人皆勸也。國奚為而不治。今之議者。皆曰法一輕。則吏易為奸。夫法煩且重。則上下軒輊皆可以求諸法而無不得。吏之為奸。豈必獨在法之輕也哉。三代時。仲春會男女。奔者不禁。夫死聽其嫁。由今而論之。則固不合於理道之言也。而先王且著為法而不改。其故可思矣。

  崇篇

  宗稷辰

  古之明政教於天下者。以乾道運\天下。必以坤道靜天下。易繫辭傳曰。坤以能。又曰。則易從。易從則有功。蓋欲天下之久安長治。非行不為功矣。昔唐虞治惟尚。夏忠商質。皆因之。至周而法制典章。浸以繁焉。然其洪綱巨目。與百姓見者。落落可數也。春秋時。強國謀\兵刑。弱國謀\絲粟。其上盛辭命。其下著經論。蓋駸駸乎勢日趨於煩矣。洙泗之閒。聖若賢思救一時偏勝之敝。而復古帝王致治之要道。遂商之可否。雖少偏於如子桑伯子。亦覺其大有濟於濁世。而不以為非。故及門狂並稱。是孔子所以力矯夫習俗者也。顧其閒有務寬繟而任率略者。即孔子所謂太也。

  有務凝斂而昭省約者。即孔子所許內敬外也。戰國紀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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