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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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禮二則

  陳祖范

  世俗有非禮之禮三。承重也。繼嗣也。葬服也。古者人子有為父後不為父後之分。漢時詔令。尚云賜為父後者爵一級。為後者承爵祿。奉宗祀。而傳之以重者也。故為後之子亡。則適孫承之。而謂之承重。今士大夫不世爵。既無重可傳。而漫於喪訃立長孫承重之條。遂駕名諸父之前。禮果然乎哉。古之為人後者。後其繼別之宗耳。宗不可絕。是以後之。若餘人無子。不皆立後。其資財入宗子之家。以宗子祭。無後故也。自宗法廢而收族之道亡。資財無所入。勢必立其近屬以奉祭祀。然風俗澆薄。無資財者委而去之。稍有絲粟之貽。即攘臂而爭。此禮所稱與為人後者。與賁軍之將。亡國之大夫。同其可恥者也。古之葬有常期。過期而不能葬。則主喪者不除。唯改葬則緦者不可以無服。送至親也。今葬無常期。遠者至一二十年。為子者不能守未葬不除之禮。即吉已久。忽焉返其初喪之服而葬。是以偽事其親也。喪事有進無退。而如此。不亦舛乎。必不得已。假用改葬之緦。事畢而除之。或亦亡於禮者之禮也。或問祖父母之喪。父為長子。既服之矣。未及葬而父死。及其葬也。嫡孫承重可乎。先生曰。古無除喪而後葬者。故有改葬之服而無葬服。無葬服。又安得有為葬而承重之服。且承重云者。承先祖之重。而為之重服也。假使前已承重於居喪之時。今沿承重之名以葬可也。若未承重於居喪之日。忽承重於除喪後之葬。於實既不符。且沒其父之曾居父母喪也。尤不可也。

  與友人論葬服書

  汪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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