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溪笔谈

第3章 辩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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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辩证一

梦溪笔谈 沈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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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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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钧石之石,五权之名,石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自汉已如此,“饮酒一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钧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计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比魏之武率,人当二人有余。弓有挽三石者,乃古之三十四钧。比颜高之弓,人当五人有余。此皆近岁教养所成。以至击刺驰射,皆尽夷夏之术;器仗铠胄,极今古之工巧。武备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楚词招魂》尾句皆曰“些”。今夔、峡、湖、湘及南、北江獠人,凡禁咒句尾皆称“些”,此乃楚人旧俗。即焚语“萨嚩诃”也。三字合言之,即“些”字也。

  阳燧照物皆倒,中间有碍故也。算家谓之“格术”。如人摇橹,臬为之碍故也。若鸢飞空中,其影随鸢而移,或中间为窗隙所束,则影与鸢遂相违:鸢东则影西,鸢西则影东。又如窗隙中楼塔之影,中间为窗所束,亦皆倒垂,与阳燧一也。阳燧面洼,以一指迫而照之则正;渐远则无所见;过此遂倒。其无所见处,正如窗隙、橹臬,“腰鼓”碍之,本末相格,遂成摇橹之势,故举手则影愈下,下手则影愈上,此其可见。岂特物为然,人亦如是,中间不为物碍者鲜矣。小则利害相易,是非相反;大则以己为物,以物为己。不求去碍,而欲见不颠倒,难矣哉。

  先儒以日食正阳之月止谓四月,不然也。正、阳乃两事,正谓四月,阳谓十月。“日月阳止”是也。《诗》有“正月繁霜”;“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二者,此先王所恶也。盖四月纯阳,不欲为阴所侵;十月纯阴,不欲过而干阳也。

  予为《丧服后传》,书成,熙宁中欲重定五服敕,而予预讨论。雷、郑之学,阙谬固多,其间高祖远孙一事,尤为无义。《丧服》但有曾祖齐衰五月,远曾緦麻三月,而无高祖远孙服。先儒皆以谓“服同曾祖曾孙,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礼》所谓“以五为九”者,谓傍亲之杀也。上杀、下杀至于九,傍杀至于四,而皆谓之族。过此则非其族也。非其族,则为之无服。唯正统不以族名,则是无绝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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