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反经

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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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白话反经 赵 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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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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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文】

  明必死之路,严刑罚也。

  [议曰:孔子曰:“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札也。”故三军大败,不斩;狱犴不治,不可刑。何也?上教之不行,罪不在人故也。夫慢令致诛,贼也;征敛无时,暴也;不诫责成,虐也。政无此三者,然后刑,即可也。陈道德以先服之,犹不可,则尚贤以劝之,又不可,则废。不能以惮之,而犹有邪人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矣。”

  袁子曰:“夫仁义礼智者,法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未者不成。何则?夫礼教之法,先之以仁义,示之以礼让,使之迁善,日用而不知。儒者见其如此,因曰:治国不须刑法。不知刑法承於下而后仁义兴于上也。法令者,赏善禁淫,居理之要。而商、韩见其如此,因曰:

  治国不待仁义为体,故法令行于下也。故有刑法而无仁义则人怨,怨则怒也;有仁义而无刑法则人慢,慢则奸起也。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道而无偏重,则治之至也。”故仲长子曰:“昔秦用商君之法,张弥天之网。然陈涉大呼于沛泽之中,天下响应。人不为用者,怨毒结于天下也。”桓范曰:“桀、纣之用刑也,或脯醢人肌肉,或刳割人心腹,至乃叛逆众多,卒用倾危者,此不用仁义为本者也。”故曰:仁者,法之恕;义者,法之断也。是知仁义者乃刑之本。故孙子曰:“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此之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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