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父母当平居无事,宜先将本县乡居土民,作有柄手牌式一面,宽六寸、长一尺二寸,白粉油面。每家照样做来,上书本家某人年若干岁,面色红白,有无疤麻,男几口,孙男几口(一),官票字芊A各家领去。待声息将近,四面各照四门进入,守门官吏于门外照牌点查,妇女只验两足。若有面生之人,牌上无名,或年貌不同,实时擒挐送审(二),以防奸细夹杂进入,为贼内应。
校勘记
(一)来鹿堂本、《初编》本无「男」字。
(二)「挐」,来鹿堂本、《初编》本作「拿」。
一、城外居民,年五十以下、十八以上,各以方面,分记姓名于城垛粉壁之上,以备临时各认信地。此事仓卒做不得,须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