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丁卯,子同生,以大子生之礼举之,接以大牢,卜士负之,士妻食之。公与文姜、宗妇命之。
公问名于申繻。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以国则废名,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公曰:“是其生也,与吾同物,命之曰同。”
冬,纪侯来朝,请王命以求成于齐,公告不能。
◇桓公七年
【经】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丘。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