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编4

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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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皇朝经世文编4 贺长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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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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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河雜論

  張伯行

  黃河自宿遷而下。河博而流迅。治法宜縱之。必勿隄。宿遷而上。河窄而流舒。治法宜束之。亟隄可也。又徐邳水高而岸平。泛濫之患在上。宜築隄以制其上。河南水平而岸高。衝刷之患在下。宜捲埽以制其下。不知者。河南以隄治。是滅趾崇頂者也。徐邳以掃治。是摩頂擁踵者也。其失策均也。

  河隄之法有二。有截水之隄。有縷水之隄。截水者。遏黃水之性而阻之者也。治水者忌之。縷水者。順河之勢而束之者也。治水者便之。夫水之為性也。專則急。分則緩。而河之為勢也。急則通。緩則淤。若能順其勢之所趨。而隄以束之。河安得敗。惟河欲南而截之使北。欲合而截之使分。以逆天地之氣化。而反天地之血脈。河始多事也已。

  河南屬河上源。地勢南高北下。南岸多強。北岸多弱。夫水趨其所下。而攻其所弱。近有倡南隄之議者。是逼河使北也。北不能勝。必攻河南之銅瓦廂。則徑決張秋。攻武家壩。則徑決魚臺。此覆轍也。若南攻。不過溺民田一季耳。是逼之南決之禍小。而北決之患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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