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编2

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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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皇朝经世文编2 贺长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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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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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制錢銷毀之弊疏

  陳廷敬

  竊惟銅鉛之微物。製為錢貨之重寶。愚民牟利。法久弊滋。所貴因時制宜。務在便民裕國。自古鑄錢。時輕時重。治平之世。未有數十年而不改易者。前請核減耗銅。節省工料等項。業經奉旨會議允行。臣更有請者。今日民間所不便者。莫過於錢價甚貴。定制每錢一千。直銀一兩。今則每銀一兩。僅得錢八九百文。其故由於制錢之少。夫國家歲歲制錢。宜乎錢日多而賤。今乃日少而貴者。蓋因姦宄不法。毀錢作銅。以牟厚利之所致耳。夫銷毀制錢。著之律令。其罪至重。然而不能禁止者。厚利之所在故也。今銅價每斤。直銀一錢四五分。計銀一兩。僅買銅七斤有餘。而毀錢一千。得銅八斤十二兩。即以今日極貴之錢。用銀一兩。換錢八九百文。毀之為銅。可得七斤七八兩。尚浮於買銅之所得。何況錢價賤時。用銀一兩。所換之錢。可毀銅至十餘斤者乎。銅價既貴。奸人爭毀制錢。以為射利之捷徑。鼓鑄之數有限。銷毀之途無窮。錢安得不日少而日貴乎。苟不因時變通。其弊將無所底止矣。若欲除毀錢之弊。求制錢之多。莫若鼓鑄稍輕之錢。察康熙十九年。錢價甚貴。以致民間苦累。皇上特諭令一文重一錢。九卿議以為順治錢重一錢。因順治十年舊錢壅滯。改鑄新錢。重一錢二分五釐。十七年因錢價賤。又改鑄新錢。重一錢四分。前有廢輕而改為重者。未有舍重而從輕者。如錢輕少則有私鑄。以此未經施行。臣竊思國家之法。本以便民。苟有利於民。即於國無利猶當行之。況行之利於國而亦利於民乎。夫向之改輕為重。為便民也。今民既不便矣。自應改重為輕。今若改鑄重一錢之錢。毀錢為銅。既無厚利。則毀錢之弊將不禁而自絕矣。錢不毀而日多。則錢價平而有利於民矣。總計寶泉寶源二局。每年各關動支稅銀二十五萬三千兩。辦解銅三百八十九萬二千三百零七斤十一兩。內除耗銅三十五萬三百零七斤十一兩。淨銅三百五十四萬二千斤。現行例鼓鑄錢四十萬零四千八百串。直銀四十萬零四千八百兩。今若改重一錢。仍每串作銀一兩計。每年多鼓鑄錢十六萬一千九百二十串。直銀一十六萬一千九百二十兩。臣所謂利於民而亦利於國者也。再察前經戶部等衙門議覆錢法侍郎田六善條奏。令天下產銅鉛地方。聽民開採。行令直省督撫於產銅鉛處。令道官總理。府佐官分管。州縣官專責。稅其二分。分別紀錄加級。至今開採寥寥。皆因地方官徵收其稅。滋為弊端。以至徒為收稅之名。而無開採之實。此後應一切停稅。聽民自行開採。則銅日多。而錢價亦因可以得平也。

  粵東鼓鑄議

  夏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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