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编1

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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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皇朝经世文编1 贺长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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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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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除無益條例疏

  李之芳

  竊惟各衙門政務。紛更失當者固多。而吏部考功事例。尤為害政。有不可不急除者。敢為我皇上陳之。近年以來。外官參罰處分。日密一日。降級革職。動出意外。是以各官救過不暇。徒務虛文以為彌縫旦夕之計。不能為地方盡心愛民。即罰俸一項。處分較輕。常有?任一二載。罰俸五六年。甚至十餘年者。官俸有限。即使每年全支。尚不免有憂父母妻子之心。況節年扣罰。則仰給之費。勢必取之地方。故貪吏常多而不可禁。夫十兩流徙。功令昭然。豈有因其養廉無資。而從寬之理。若法在必行。又未足以服其心。其弊一也。且例之所在。不論賢與不肖。而但繩之以苛急之法。雖廉能之品。一遇小節細故。即不能久安其位。如大選急選。每次出缺。其間以貪庸解任者。十無一二。大率以公事詿誤而去之。天下之賢者。不可以多得。安知後來之人。必勝從前之官。迎來送往。其弊二也。況則例紛紜。權總歸於胥吏。欲輕則有輕條。欲重則有重擬。即如違限一事。有計月降調之例。有怠緩遲延之例。又有慢上誤公之例。又有置若罔聞之例。事同法異。難以枚舉。總是多立名色。便於高下其手。其弊三也。有此三弊。則是該部增設事例。秖足以淆亂成法消損人才。其不能有裨吏治明矣。該部雖亦疏請再議。但例外生例。舊習難挽。恐終有負皇上革除積弊之意。臣乞特諭部院大臣。將該部見行事例。徹底推究。實實釐定。務使永遠可行。其因事之法涉於苛細者。熟議而酌除之。其事蹟相同輕重迥異。多設條目致胥吏可借法為姦者。一切刪去。誠\革弊之一法也。再查世祖皇帝時舊例。因出缺太頻。參罰太密。該部覆准大計處分。循例糾劾。貪酷提問。以至失守城池。遲誤軍機各官。均應照例議處。不准?任外。其餘因公事議處等官。但令戴罪供職。合無酌復舊章。省事甯民。此又革弊之一法也。

  專差宜減疏

  靳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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